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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約書
定義
「家電」 | : | 係指LG品牌的產品。 |
「顧客」 | : | 係指承租家電之人或組織(包括顧客的繼承人、財產執行人、財產管理人)。 |
「LGE」 | : | 係指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地點」 | : | 係指安裝位址。 |
LGE及顧客為家電租賃,特此訂定本租賃合約書(下稱「本合約」)。
家電租賃的條款與條件
A. 租期類別詳如下述。有關可選擇的租期,請參閱租賃訂單。
租期 | 條款與條件 |
5年 | 本合約應自家電交貨安裝之日起生效,除非依本合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約或終止合約外,本合約租期共五(5)年。 |
7年 | 本合約應自家電交貨安裝之日起生效,除非依本合約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合約或終止合約外,本合約租期共七(7)年。 |
B. 如有非可歸責於顧客且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家電故障而致之家電瑕疵,顧客應通知LGE,由LGE以免費保固服務進行修繕。其餘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因家電使用不當,或因對家電進行未經LGE授權之維修等可歸責顧客之事由)所致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LGE均不提供無償保固服務或負任何修繕義務,相關修繕LGE將向顧客酌收維修費用。
C. 如因可歸責於顧客之事由,致家電發生毀損或滅失時,顧客仍應依本合約約定給付租用家電的全部租金。
D. 租賃期間內,家電之所有權歸屬於LGE。顧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未經LGE授權試圖對家電進行拆解、修理、維護工作,或更換家電的任何零件。
E. 一旦完成家電安裝,顧客即不得要求對家電進行升級、變更機型或顏色。
F. 若顧客均依本合約約款切實履行義務並經LGE書面確認,本合約租賃期間後,家電之所有權將移轉於顧客。
付款與月租金
A. 交貨安裝家電之前,LGE或經LGE授權之第三方得先驗證顧客所提供的任何資料。
B. 顧客同意付款方式為「信用卡支付」。
C. 租賃期間內,顧客如積欠租金總額達三個月之租金額或有其他違約事由,依顧客違約積欠租金總額期間或連續違約期間,LGE得分別採取下列行動。
違約積欠租金總額期間/連續違約期間 | LGE行動 |
1個月 | 提醒 |
2個月 | 提醒及其他訴訟前法律行動 |
3個月 | 終止LG保養關懷服務、終止合約並請求違約金,並且開始訴訟程序 |
D. 如顧客及/或LGE遭受任何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方之事由,因而致無法履行或有所遲延本合約義務者,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前述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洪水、戰爭、疫情、暴動等。因前述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履行或遲延本合約義務之一方,應於不可抗力事由事實發生日後[十五日]內通知對方,不得延誤,並應竭盡所能採取排除或補救之道。
E. 顧客於家電安裝後所支付之租金,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租金之全部或一部均不會退還給顧客。
提前終止費
A. 如租期屆滿前,顧客決定終止本合約,或LGE因本合約約款終止合約,顧客應按實際租期,依未到期租金之一定比例(如下)支付違約金予LGE,並採四捨五入計算金額:
實際租期 | 違約金 | LGE是否收回家電 | 所有權歸屬 |
不滿4個月 | 未到期租金*45% | 是 | LGE |
滿4 個月,但不滿 7個月 | 未到期租金*40% | ||
滿7 個月,但不滿 10個月 | 未到期租金*35% | ||
滿10 個月,但不滿 13個月 | 未到期租金*30% | ||
滿13 個月,但不滿 14個月 | 未到期租金*29% | ||
滿14 個月,但不滿 16個月 | 未到期租金*28% | ||
滿16 個月,但不滿 17個月 | 未到期租金*27% | ||
滿17 個月,但不滿 18個月 | 未到期租金*26% | ||
滿18 個月,但不滿 19個月 | 未到期租金*25% | ||
滿19 個月,但不滿 20個月 | 未到期租金*24% | ||
滿20 個月,但不滿 22個月 | 未到期租金*23% | ||
滿22 個月,但不滿 23個月 | 未到期租金*22% | ||
滿23 個月,但不滿 24個月 | 未到期租金*21% | ||
滿24 個月,但不滿 25個月 | 未到期租金*20% | ||
滿25 個月,但不滿 26個月 | 未到期租金*19% | ||
滿26 個月,但不滿 28個月 | 未到期租金*18% | ||
滿28 個月,但不滿 29個月 | 未到期租金*17% | ||
滿29 個月,但不滿 30個月 | 未到期租金*16% | ||
滿30 個月,但不滿 31個月 | 未到期租金*15% | ||
滿31 個月,但不滿 32個月 | 未到期租金*14% | ||
滿32 個月,但不滿 34個月 | 未到期租金*13% | ||
滿34 個月,但不滿 35個月 | 未到期租金*12% | ||
滿35 個月,但不滿 36個月 | 未到期租金*11% | ||
滿36 個月,但: 租期5 年者 : 不滿 60個月 租期7 年者 : 不滿 84個月 | 未到期租金*10% |
B. 顧客依前條約定給付違約金及所積欠之租金(若有)後,本合約(含保養關懷服務)均應終止。為免疑義,家電之所有權仍屬LGE所有,不適用本合約家電所有權移轉之約定。
通用條款與條件
1. 安裝條件
LGE有權評估下列情形後,自行決定是否同意為顧客安裝家電:
a) LGE已確認準備安裝家電之地點的合適性。
b) 顧客認知並同意,LGE及/或LGE授權技師安裝家電時,可能必須將顧客之地點/場所內阻擋通道的任何物品移開,或於準備安裝家電(例如冷氣及洗衣機)之地點/場所進行細微的建築工程,包括但不限於鑽牆。顧客之地點/場所在家電安裝過程因此而生之損失,倘不可歸責於LGE或LGE授權技師,LGE或LGE授權技師均概不負責。為免疑義,家電安裝後,顧客之地點/場所之任何部分的美觀及恢復原狀,亦不由LGE或LGE授權技師負責。
c) 顧客認知並同意,LGE及/或LGE授權技師若有必要,將於取得顧客事前書面同意後,向顧客收取安裝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額外零件、接線、管道工作等費用)。
2. 保固與免責聲明
a) 如非可歸責顧客且非因不可抗力而致之家電瑕疵,依LGE裁量與規定決定維修或換貨(詳附錄2)。
b) 若因不可歸責LGE之事由,家電的任何損失及/或損害或家電所導致的事故,LGE概不負責。
3. 維護服務條件
a) LGE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確保家電的任何及所有維護與服務,均係由專業且合理熟練的技師依合理之注意及認真標準執行。
b) LGE之責任除提供家電作為租賃物外,應限於提供保養關懷服務及保固服務,惟如LGE為提供特定項目之保養關懷服務但無法聯繫顧客已達三次,則LGE有權拒絕提供該項服務。
c) 顧客理解,家電因自然使用所生正常耗損或折舊,不適用LGE保養關懷服務及保固服務。
4. LGE應提供的服務
a) LGE將為家電提供保養關懷服務(詳附錄1),該服務應自家電安裝於地點後提供予顧客。
b) 如家電因任何的原因致保養關懷服務或保固服務需額外收取費用時,LGE應事先告知顧客,經顧客事前書面同意後,方進行維護服務。
c) 如家電安裝後,顧客擬變更地點,顧客應事先通知LGE,俾便LGE進行登錄及確保顧客履行本合約。家電因顧客變更地點而需重新安裝,重新安裝或地點變更所需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運費及LGE授權技師之工資),應由顧客自行負擔,LGE將事先告知顧客,經顧客事前書面同意後,方重新安裝家電。
d) 若顧客預計將家電移至之新地點不在LGE本合約服務範圍內(參見LGE台灣官網公告內容),則LGE不提供變更地點與重新安裝之服務,且若顧客自行將家電移至LGE本合約服務範圍外之地點,則LGE不提供保養關懷服務。
5. LGE不得換貨政策
除經LGE事前書面同意,家電安裝完成後,均不得任意退換貨。
6. 終止合約
a) 如有下列情事,LGE於租期屆滿前,得隨時終止本合約並將家電收回,且LGE得向顧客主張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維修費用、運費、對第三人 之損害賠償金等):
i) 顧客安裝家電之環境狀況不佳(包括但不限於經LGE認定,空氣品質極差或水質導致極端汙染),恐導致家電難以維護或用途異常;
ii) 顧客未經LGE事前書面同意,將家電轉讓及/或轉租,或修改家電;
iii) 顧客如積欠租金總額達三(3)個月之租金額或連續三(3)個月有違約情事;或
iv)顧客有騷擾、誹謗或侮辱LGE、LGE員工、分銷商、經銷商、零售商、承包商、代理人或授權技師等情事,或重大影響其聲譽、形象或業務。
b) 本合約終止後,LGE不會提供任何服務及/或維護。
c) 若顧客於租期屆滿前終止本合約,在該終止後的四(4)個月期間內,LGE有權拒絕與其簽訂家電租賃合約。為免疑義,四(4)個月期間後,LGE仍有權評估是否簽訂家電租賃合約。
7. 個人資料
a) LGE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的法令規定。顧客簽署本合約,即表示已閱讀並同意LGE制定之隱私權政策,並同意依其於 https://www.lg.com/tw/privacy之規定處理顧客的個人資料。
b) LGE隱私權政策係制定用以保護顧客的個人資料,規定與LGE之關聯公司、關係企業、承包商、供應商或服務提供者基於家電之操作與維護的目的、相互促銷之目的,以及為顧客與LGE個別之員工提供顧客支援與服務的其他目的而共享該資料的方式。LGE應將其依據隱私權政策蒐集及使用顧客個人資料的目的與方法,以及LGE為保護顧客之個人資料所採取之措施告知顧客。LGE隱私權政策得依相關法律或LGE之政策進行修訂,並隨時於LGE網站更新,對顧客恕無任何事先的通知。
c) 顧客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支付卡資料詳情、個人資料如地址、電話等)如有任何變更或修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LGE。
d) 顧客未遵守前項約定所生之損害,LGE概不負責。
8. LGE的權利
顧客同意,LGE可依其決定,自行將本合約及/或家電出售、轉讓、處置、讓與給任何其他第三人,或以其他第三人為受益人/債務人;惟他方當事人應承擔本合約對顧客之所有義務,除本合約及/或家電的所有人變更者外,不因各該交易而影響本合約。
9. 其他約定
a) 本合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 本合約之任一條款如因違反法律強行或禁止規定而無效時,僅該條款無效,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
c) 本合約租期屆滿後,LGE將停止保養關懷服務及保固服務,顧客則無須再繳付LGE租賃費用。顧客可選擇LGE提供之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家電耗材更換及家電維護服務),惟LGE將另行收取費用。
d) 顧客瞭解並同意,若因顧客要求取消訂單或退貨、或因 LGE無法處理或執行顧客全部或部分之訂單、或本合約因故解除或失其效力,而需為顧客辦理退款事宜時, LGE得代顧客處理發票或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
e) 產品使用者手冊及https://www.lg.com/tw 中所列的所有其他相關條款與條件均應適用之。
f) 本合約得以電子簽章的方式簽署。顧客在本合約或其他電子文件上的電子簽章,應對顧客有拘束力,與親筆在紙本文件簽署有相同法律效力。顧客不得因文件及簽署係採電子形式,而對文件及簽署之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提出異議。顧客特此同意,如其收到的任何電子文件或資料出現錯誤或與其意願不符,即應立即通知LGE。
g) 本合約應取代本合約簽署前所做成之任何及所有先前的書面及口頭協議。顧客非因信賴本合約內未約定的任何承諾、聲明、條款或陳述而簽署本合約。LGE授權代表無權與顧客簽訂本合約約定之外的任何協議。LGE亦不會要求其授權代表或授權經銷商實施強迫銷售。
h) 本合約有關家電所約定的條款與價格,可能會因不定期舉辦的促銷活動而不適用及/或變更。各該條款將於各該促銷期間另外約定之。
i) 本合約附錄及銷售訂貨單均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j) 顧客以網際網路而未能事先檢視家電等通訊交易方式訂定本合約者,於家電交貨安裝之日後七日內,得以書面通知LGE解除本合約。LGE應於收到該通知之日後十五日內,至地點取回家電,並返還顧客已支付之對價。為免疑義,前述七日並非試用期,除為檢查之必要外,顧客應保持原完整包裝之狀態,否則顧客應就家電及/或其包裝之毀損或滅失償還其價額,且LGE有權自應返還顧客之對價抵銷之。惟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之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淨水器等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不適用前開七日解除之規定。
k) LGE資訊如下,顧客就本合約相關事項得以下列方式與LGE聯絡:
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鄭淵寬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基湖路3巷47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lgett.cic@lge.com
電話:0800-898-899,(02)2162-1196
統一編號:22553217
*********************************
附錄1:保養關懷服務
LGE得提供下列任一種的家電維護模式(參見LGE台灣官網公告內容),各家電之模式亦請參閱租賃訂單。
維護類別 | 描述 |
自行清潔保養 | LGE寄送耗材至顧客登記之家電放置地點,本服務無LGE授權技師到府服務,由顧客自行更換(僅特定機型適用,請參閱租賃訂單)。 |
到府清潔保養 | 由LGE授權技師至顧客登記之家電放置地點,提供專業清潔保養服務。 |
附錄2:保固
服務的時間:服務將於LGE營業時間內提供。
服務的地點:服務將視產品的保固類別而定,於產品現場提供或於LGE服務站或授權維修服務站提供。
服務的運費:保固期限與保固範圍內之維修運費,原則上由LGE負擔,如需收費時,將另行報價給顧客。
保固的條款與條件
1. 家電適用的保固期,自安裝之日開始計算。保固期等同於租賃期間。
2. 本保固僅限於家電的原始配置、設計或規格。除另有其他約定外,保固範圍不含及不適用於搭配或強化家電性能的任何消耗性零件、非功能性零件、附屬配件。
3. 凡不適用本保固(例如非保固期間或不具保固事由)的家電,LGE保留收取服務費用的權利。
4. LGE維修完成並通知顧客後,顧客應於三(3)個月內取回家電。如顧客未於三(3)個月內取回,LGE得不經通知而以LGE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家電,LGE亦得向顧客請求任何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存放及保管家電的任何費用,LGE並保留未付費用的家電留置權。
5. 本保固僅適用於顧客本人與租賃訂單所載產品序號及產品安裝地點相符之家電,本保固不得讓與或轉讓。
6. 如因服務、產品或備用零件不足,或為遵守應適用之政策、規則、法令的規定,LGE保留改變、修改或變更本保固之條款與條件的權利。
7. 保固限制 –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保固:
(i) 台灣本島以外地區租賃的任何家電,或非向LGE租賃的任何家電。
(ii) 因LGE或LGE授權技師以外的任何人曾針對家電進行維修或改造,或使用非LGE、非經LGE授權所製造或非LGE所指定的零件及附屬配件所造成的損壞或故障。
(iii) 因LGE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損壞、瑕疵或故障,包括但不限於因下列原因而需要維修,例如:可歸責於顧客、顧客自行變更LGE之安裝或設定、因食物/液體之溢出造成的損壞、軟體、病毒、暴露在潮濕或酷熱等不適當的環境、誤用電源供應及電壓、電壓異常、外接天線或當地接收的問題、顧客運送不當、運送時的包裝不當、灰塵、周遭環境鏽蝕、化學反應、未維護家電、未依使用者說明書指示操作或使用家電、意外、處理不當、誤用、竄改、測試及研發用途、危險安裝或做為商業用途使用、破壞、竊盜、火災、閃電、水災、風、酷寒、電力故障、靜電、正常磨耗、昆蟲、害蟲、產品有異物進入、異常的大氣狀況,或戰爭行為或天災。
(iv) 平行輸入、自海外或LGE以外第三人租賃之家電產品,以「現況」、「經翻新」、「二手」、「中古」、「展示機型」或有類似標註租賃之家電。
(v) 保證卡購買日期填寫不實或有偽造不實之記載、刪改、或送修家電機號與保證卡不符、家電機號遭修改、塗改、汙損、去除。
(vi) 未能出示租賃憑證或保證卡未加蓋LGE章者。
(vii) 正常的磨損及外表損傷,包括但不限於腐蝕、刮傷、凹洞、鏽蝕汙點。
(viii) 消耗性零件:具有消耗性質的任何零件或組件,及/或其本質會在家電使用壽命中消耗(磨損)的任何物品(不論該物品是否可由顧客更換,亦不論各該消耗品是否由LGE提供)。消耗性零件包括但不限於玻璃盤、層架、皮帶、壓克力盒、燈泡、遙控器、清淨濾網、集塵袋、電池、毛刷等。
(ix) 附屬配件:包括但不限於包裝材料、線材、說明書。
(x) 資料備份:於產品儲存媒體(如硬碟、快閃記憶體)內的所有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影像、音樂、照片、應用程式等資料應由顧客自行定期製作備份,若因維修服務或家電無法使用所致直接或間接的損害,LGE將不負任何責任。
8. 經LGE服務站或授權維修服務站檢測後,確認非可歸責於顧客且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而致之家電瑕疵,始適用本保固。
9. 若已超過保固期或不在保固範圍內,顧客經報修檢測後決定不維修,顧客報修的每項產品LGE將酌收服務費,收費標準以LGE維修價目表為準。
10. LGE任何員工、分銷商、經銷商、零售商、承包商、代理人,未經LGE事前書面同意,均無變更、修改或修訂本保固之任何條款與條件的權限。
11. 如家電符合設計規格,或瑕疵對功能並無重大影響,本保固不適用之。LGE並未有任何滿意保證、性能保證、無風險保證、無錯誤保證。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適合特定的目的、性能、用途或適銷性,不論係基於成文法、普通法或其他規範,在應適用法律所許可最大範圍內均不適用之。
12. 在應適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在任何情況下或基於任何的法律依據(不論是基於契約、侵權行為或其他),LGE(包括但不限於LGE關係企業、LGE代理人及承包商在內)對任何間接、附帶性或衍生性損失及/或損害賠償均無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財產的損害、時間的損失、使用的損失、資料的損失、服務的遲延,或任何受保固之家電無法運作所生損失。
13. 如本保固任何部分因任何法律而被認定為不合法或無法執行時,不合法或無法執行之部分,不應影響本保固其餘部分之有效性。顧客亦同意本保固之解釋應依本合約、本保固或法律規定為之。
14. LGE有權決定依本保固提供家電之維修、零件更換或其他保固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相當及/或經翻新的設備或零件維修等方式)。產品維修所更換取下的零件其所有權歸屬於LGE。
15. 本保固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